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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我不赞成太多讨论追责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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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下可能让人们意外的答案,因为我是所有谈追责的人中最认真研究追责问题的人之一。

一、追到什么程度为止

上一篇文章《别把惨烈的学习机会变成又一次恶俗的“*治斗争”》本希望引导人们更多理性和科学地思考,但我们非常理解,有些人感情上可能不愿意接受,事实上明显对我的观点没有准确理解。单从感情上说,我也恨不能找到责任人,并让其承担所有罪孽。那么我们就先顺着很多普通人的要追责的思路来谈,看会是什么结果。事实上在现在这个阶段谈这个问题,必须要考虑到实际情况:湖北和武汉当地主管的最高领导早就已经被撤换了很多人,也有人辞职。今天大谈当地领导责任的人需要清楚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如果是已经该追责的人都已经追责完了,再谈这个问题是什么意义?那就是故意让人们纠缠在这个已经解决的问题上,而不去思考其他应该思考的问题。如果是该追责的人还没有追责到,那不妨把话说明一点,是撤的人数还不够呢?还是有哪个该负责的人还没有追责到?如果这个不说明,是要把当地领导都撤完才算数吗?撤完了,腾出位置了就有更多人有机会了。要解决的就是这样的问题吗?只是因感情而被带节奏的普通网民们,你们自己是否想明白了:就算当地官员包括大量无辜的官员都撤光了,有您的机会吗?如果没有,这事儿和你有什么关系?口口声声为了那么多逝去的同胞,你以为只要你是去追责就一定是出于正义,但是不是已经被人带进一场以几千人死亡的代价为名,纯粹只是争权夺利而不是为解决问题的阴沟里去了?

二、以什么为原则追责

如果只是为民众出一口气,无论有没有责任,也得撤掉一些官员。老百姓出完气了,气顺了,然后就什么事情都没有了,以后错误照犯不误是吗?要追责,也得以有效期内的现行法律等为原则来追责。那我们就来看看,以这些去追责的话,最多能追成什么样。在谈之前先提醒一下网友,不要把这个文章发给那些任何肺病康复出院的病人,以免肺都要被气炸了。最契合的法律就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正)。如果按照这个法律,我们假设有瞒报行为,那么该当何罪?与此相关的最关键的条文可能会让人大为震惊,因为要是认真追究起来的话,在年12月初发现COVID-19时,它可能根本就不能算传染病,甚至都可能不属于这个法律的管辖范围。令人诧异的是,当年SARS存在瞒报时,也存在这个问题。与此相关的条文如下: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国务院卫生行*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这一条里规定了甲类(2种)、乙类(26种)、丙类(11种)三大类共39种法定的传染病。如果有新的传染病,要经国务院卫生部门批准才可增加到法定传染病里面去。例如埃博拉等虽然很严重,但并没有被列入法定传染病目录里去,那就不受这个法律的管辖。如果有新型传染病怎么办呢?在第四条里有涉及。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对本行*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部门备案。

尤其注意“......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也就是说,新型的传染病要采用本法管理的,需要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那么在国务院批准前呢?抱歉,法律没说。那要是在国务院批准前瞒报了算违反这个法律吗?抱歉,很可能不能算,甚至真打起官司来的话,被告的辩护律师可以说在年12月份国务院都还没批,所以COVID-19甚至都可以不算法定的传染病,根本就不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辖范围之内,那违什么法啊?好了,我们假设不追究这个法律词汇,况且高院和人大可以释法,说你这么辩护没用,所有医学意义上的传染病都归这个法律管。那好,我们就算这次有任何瞒报都是违法的,剩下的问题就是按照法律该受什么处罚,有6个条文涉及了与隐瞒疫情相关的规定,分别是第37、65、66、68、69、70条。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府、上级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起来看,如果存在隐瞒行为,所受到的处罚有三种,通报批评;行*降级、撤职、开除、吊销各类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报批评——可能很多人觉得太让人难以接受了。这个我们不谈。行*处罚,降级、撤职、开除——有点解气,可是呢......那么再看刑事责任,这里面涉及到的刑事责任是什么呢?就是渎职罪。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职人员渎职罪撑死了最多判10年。以上基本就是可以追责到底的所有内容。满意了吗?解气了吗?气顺了吗?你气能顺我还顺不了呢,死了3千多人居然一个判死刑的都不会有吗?抱歉,就算死3万、30万、万人,最多也就判10年。就这样你们还在那里吵吵着要追责,出了这么大的事情追责最多就追成这样?然后就完事了?能解决问题吗?那些口口声声喊追责的人认真研究过追责会追成什么样吗?能解决什么问题吗?根本就没研究过。连这些最基本的问题都没认真研究过,有资格谈追责的问题吗?是真的在关心追责问题吗?不是,他们关心的只是把已有官位借这个机会腾出来,然后把一场民族的大灾难变成另外一些人升官的难得机会。他们也不管在这个过程中会伤及多少湖北和武汉当地无辜人员,会让湖北和武汉的*府经历多少年管理层的动荡无法正常做事,会让多少人在一线经历抗疫的艰难辛苦然后面对被撤职的心寒却有苦难言。让湖北和武汉在经历一场天灾之后再经历长期的人祸。这就是那些大谈追责的人根本不关心却又唯一关心的事情。如果当地官员撤完了与你的位置也没关系,那就是真的与你没关系,你跟着瞎掺和什么。如果有关系,那就好好地去追吧!只是别太多拿对疫情的经验教训总结说事。我当然丝毫不反对追责,但我之所以最终有所保留,一是这事与我无关,二是我认真研究过追责的问题后发现做这个事情的必要性和意义只在于严肃法纪,但对总结经验教训不仅几乎没有任何帮助,反而太多媒体和公众去谈论这个事情,会使极大地误导公众,使我们完全错失真正总结经验教训的机会。

三、真的认真总结过经验教训吗?

仅仅从一些简单的词汇中我们就会清楚地看到,无论是中国的医学界还是立法界,无论相关的管理者还是普通民众,根本就没有从科学上认真地总结过经验教训,甚至根本就没想过下一次再遇到同类事情该怎么办。传染病防治法中第四条引入一个概念叫“不明原因的传染病”。什么叫“不明原因”?按现有医学的思想应该是病原体不明。那我们设想一下,若干年后我们遇到另一个新型的传染病,但是,由于基因测量技术的进步,在发现第一个病例时,当天就把病原体找到并完成了全基因组测序。这时就麻烦了,它的原因已经明确了,不是“不明原因”了,那按什么来报?上报的文件可能是这样表述:报告相关部门,我们发现了一种“不明原因传染病”,其原因已查明是已经完成全基因组测序的SARS-CoV-3冠状病*引起的。年的新型传染病已经有世卫组织等公认的标准名称,就是“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英文是SARS(severeacuterespiratorysyndrome)。可是,我们的法律和习惯名称上依然叫它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什么叫“非典型”?它应该是一个有一定时间限度内的、指代某一类事物的说法,而不应当用于长期指一种特定的和具体的病*与疾病。为什么这个区别极为重要?因为一旦你去考虑到未来还会出现更新的病*时,原来的“非典型”就变成“典型的”了,而新的病*在一段时间内就又是“非典型的”。这次疫情出现后,名称前后有一些变化,最后世卫组织确定的正式名称,把疫情和疾病称“COVID-19”,相应的病*名字是“SARS-CoV-2”。可是我们无论正式的学术场合还是新闻媒体上,都依然是说“新型冠状病*肺炎”,简称“新冠肺炎”,“新冠病*”。我们指责有些人现在还在采用“武汉肺炎”这样的带有歧视性的词汇,可是世卫组织已经有国际通用的词汇我们自己为什么不用呢?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名称和词汇问题,建立这个词汇的时候想过未来还会出现更新的冠状病*吗?压根儿就没想过。你根本就没去设想未来非常可能再出现另外的新型冠状病*,怎么会想到在未来如何去避免呢?名字不是随便起的,起名时一定是很多专家和管理者一起讨论,并且正式报批的产物。如果在起名时所有相关专家和管理者中有人认真地考虑以后再遇到更新型的冠状病*后怎么办,并且反对这样起名字的话,很可能就不会起这样的名字。但这样的名字出现了,说明不关心以后再出现更新的冠状病*是学术界和管理者很普遍的认知。这一次疫情都还没搞定,解决当下是头等大事,至于以后的事情以后再说吧。可是如果不乘现在机会去解决以后怎么办,到以后真来临的时候还是不知道正确的方法是什么。A:报告相关部门,我们发现了一种新型的冠状病*肺炎。B:那就赶紧用已经起用按新冠肺炎研制好的疫苗吧。A:那不行,我们发现的是一种新型的冠状病*肺炎,不是新冠肺炎。B:到底是新冠肺炎还是不是新冠肺炎?A:我们发现的是不是新冠肺炎的新型冠状病*肺炎。......为什么我们整个社会对于明显到极点的用词问题如此地漫不经心呢?因为我们首先想到的不是下次遇到这个事情该怎么办。如果不首先考虑这个问题,怎么可能有效地避免下次重犯错误。这不仅仅是一个词汇的混乱问题,而是在所有立法和管理机制中,根本就还没有建立起“新型传染病”的科学管理方法,甚至还没有相应的基本概念。这个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真正对现代社会产生最大威胁的,并不是已知的甲类传染病和按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而是全新的、原来不知道的传染病。这种传染病不是“不明原因”,而是已经明确其原因属于新型的病原体引起的传染病。大量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所谓“不明原因”传染病,很有可能只是刚开始没有查清楚,过几天查清楚了发现只是属于现有传染病类别的已知原因传染病。所以,在传染病学术上和管理体系上引入“新型传染病”的概念是极为重要和关键的,这才是从SARS和COVID-19中得到的最重要的教训。一切新型传染病其“新”的概念是有时间性的,就是从发现开始的一年之内用“新型传染病”来定义和管理。凭现在的科技,只要一年以后人类基本已经认识得差不多,即使还不完全明白,也不再算“新型”了,就可归入“法定传染病”来管理。

四、为什么概念如此重要

名不正,则言不顺。起名不是一个简单的名字问题,而是反映了内心深处以及潜意识中的思想和方法。新娘在结婚入洞房前是“新娘”,结婚后就是“老婆”“太太”“妻子”。试想一下,十年以后还在说“新冠肺炎”,合适吗?起名字的确有些加“新”字的,例如城市或区域名。美国的纽约就是“NewYork”,意思是“新的”约克市,“老的”约克在英国约克镇。印度的首都“NewDelhi”,就是新的德里,的确有老德里城区。还有很多城市建了新城区,名字就说是某某新城。城市的变化是几十年、几百年为周期的,加个“新”字问题不大。但是现在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几乎每隔2年左右就会有一种新型的传染病发生。“非典型”好歹还留有余地,好嘛,“新冠肺炎”反而是把以后再发现新型冠状病*的后路都给彻底堵死了。这些说明了什么?说明在起名字的时候根本就没想过,以后还会遇到同样的新型冠状病*传染病的问题。我根据循环因果律所作的研究表明,我们已经形成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环境已经决定了某种传染病的生态位,只要存在这样的生态位,未来出现占据这个生态位的传染病*就必然是迟早的事情。上次发生SARS的时候,人们关心的只是“瞒报”“误判”“追责”。责追了,一批官员撤了。这次COVID-19发生过程中人们关心的还是“瞒报”“误判”“追责”,也有一批官员被撤了。可以肯定,如果我们不去把注意力集中到科学的问题,十年以后,当我们再遇到另一个新型的传染病时,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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